公司合併、分割、併購時,股東和債權人有什麼保障?
文章署名:公司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公司登記與公示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公司要合併、分割或被收購,股東和債權人各自有什麼保障?這篇說明股份收買請求權怎麼行使、債權人的異議與對抗要件,以及「不出席股東會就不受拘束」這類常見誤解。

聽到公司要合併、分割或被收購,小股東擔心自己的持股會不會被犧牲,往來的債權人擔心欠款會不會找不到人負責。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各自替這兩種人設了保障機制:不同意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買股份,債權人則有權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沒有處理好就不能用合併、分割或收購來對抗債權人。這篇整理這兩種保障怎麼行使,以及常見的誤解。
這篇是股東與債權人法定保障機制的整理,不計算特定個案的「公平價格」應該是多少,也不判斷某個併購案是否合理或對股東有利。
先說結論:股東靠收買請求權,債權人靠異議與對抗要件
股東如果不同意合併、分割或收購,可以透過「股份收買請求權」要求公司按公平價格買回自己的持股,退出這次交易;債權人則是透過「異議與對抗要件」,要求公司在合併、分割、收購前先處理清償或提供擔保,否則公司不能用這次併購來對抗債權人。兩種機制分別寫在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適用的併購型態也不完全相同。
股東的保障: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法第317條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股東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並經紀錄,可以放棄表決權,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股份。
企業併購法第12條把這個請求權擴大到更多併購型態,包括合併(第18條)、簡易合併(第19條)、收購(第27條)、股份轉換(第29條)、分割(第35條)。行使方式都要求股東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並經紀錄,而且要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光是不出席股東會、什麼都不表示,不會自動取得這個請求權。
比較特別的是簡易合併: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時,可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合併,不需要開從屬公司的股東會(公司法第316-2條)。這種情形下,異議程序改成從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應即通知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讓股東可以在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股份。如果股東和公司對股份價格協議成功,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如果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沒有達成協議,股東應在這段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
債權人的保障:通知公告與異議期限
合併方面,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第74條規定,公司不為前條的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這兩條也準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與分割(公司法第319條)。
分割與收購方面,企業併購法第35條與第27條分別規定了類似但更完整的程序:公司為分割或概括承受、概括讓與等收購行為的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公告,或對異議債權人不清償、不提供相當擔保、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或收購對抗債權人。
常見的兩個誤解
「合併、分割是公司內部的事,債權人管不到」——不正確。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都明文要求公司在決議合併或分割後,主動向債權人通知並公告,給債權人異議期限;公司如果沒完成這個程序,或不理會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就不能拿這次合併或分割來對抗債權人,換句話說,債權人原本能主張的權利不會因為公司合併分割就自動消滅。
「股東只要不出席股東會,就可以不受合併拘束」——不正確。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行使,要求股東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並經紀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消極不出席不會自動產生這個請求權,股東如果真的反對,需要在正確的時點、用正確的方式表達異議。
這篇不能回答什麼
這篇只整理股東與債權人在合併、分割、收購程序中的法定保障機制,不計算特定個案「公平價格」應該是多少(協議不成時,法律有規定的部分是聲請法院裁定,但裁定結果屬於個案判斷),也不判斷某個併購案本身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讀者關心的是客戶合併後,未結清的帳款要怎麼核對合併前後的公司主體,避免歸錯,見既有文章客戶合併後,未結款紀錄如何避免歸錯公司?。合併、分割、收購的整體定義與差異,回到支柱文章公司合併、分割與併購是什麼。
常見問題
不同意合併的股東一定拿得到公平價格嗎?
股東可以依法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持股,價格先由股東與公司協議;協議不成時,法律也有聲請法院裁定價格的程序,不限於簡易合併。例如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分割等情形自決議日起60日內沒有達成協議的,由公司在期間經過後30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的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依公司法進行的簡易合併(第316-2條),則是由股東在期間經過後30日內自行聲請。最後拿到多少,要看協議或法院裁定的結果。
債權人可以直接阻止公司合併嗎?
不行。債權人的法定權利是在期限內提出異議、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公司沒有處理好就不能用這次合併對抗債權人,這是「對抗要件」而不是「阻止合併本身」的權利。
簡易合併不開股東會,股東的權益會不會沒有保障?
仍然有保障。從屬公司股東雖然不需要出席股東會表決,但可以在從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的三十日以上異議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持有的股份,價格協議不成時還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本站相關標籤
本站延伸閱讀
站內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 公司法§31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7條規定分割或合併異議股東得放棄表決權,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企業併購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公司進行合併、簡易合併、收購、股份轉換、分割時,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股份,且須以書面或經記錄之口頭異議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
- 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股東與公司自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收買價格協議者,公司應於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 公司法§316-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6-2條規定簡易合併從屬公司股東得於三十日以上期限內書面異議請求收買股份,協議不成六十日內未達成者應於三十日內聲請法院裁定價格,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
- 公司法§7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司決議合併後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提出異議
- 公司法§7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不為通知公告或對異議債權人不清償、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 公司法§31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9條規定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 企業併購法§3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分割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異議期限,未處理者不得以分割對抗債權人
- 企業併購法§2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8、9項規定收購(概括承受、概括讓與等)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異議期限,未處理者不得以收購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