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差在哪?存續公司、消滅公司與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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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說公司要合併,卻分不清合併後是不是多一家新公司。這篇說明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的差異、概括承受的意思、依公司型態不同的決議門檻,以及合併契約要記載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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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說「本公司將與 O 公司合併」,卻不確定合併後是不是多一家新公司、原本簽的合約還算不算數。合併其實分成兩種型態,法律效果的核心都一樣: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由繼續存在的那一方概括承受。這篇說明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怎麼分、依公司型態決議門檻有什麼不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契約要記載哪些事項。

這篇是公司法上合併程序的定義與門檻整理,不判斷特定合併案對某份合約、債權或員工的實際影響,也不是法律意見。

先說結論:兩種合併方式,一種承受邏輯

合併分成兩種型態:

  1. 吸收合併:兩家以上公司之中,一家存續,其餘消滅,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
  2. 新設合併:全部參與合併的公司都消滅,另立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概括承受全部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

企業併購法第4條對「合併」的定義同時涵蓋這兩種態樣:「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不管採哪一種型態,公司法第75條都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概括承受」是什麼意思

概括承受代表消滅公司的合約當事人地位、債權、債務,原則上整批移轉給存續或新設公司,不需要像一般資產買賣一樣,逐筆簽轉讓同意書、逐項通知每個交易對象。這也是合併和單純的「資產收購」「營業讓與」最大的不同:資產或營業收購通常要個別列出移轉標的,合併則是消滅公司的法律地位整體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接手。

但概括承受生效有前提:公司決議合併後,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法第73條);公司如果沒有完成這個通知公告程序,或對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清償、不提供相當擔保,就不能以合併對抗債權人(公司法第74條)。也就是說,概括承受不代表債權人的權益會被合併程序默默蓋掉,債權人異議與對抗要件的細節,見衛星文章股東和債權人有什麼保障。

決議門檻:依公司型態不同

合併要不要開會、多少人同意才算數,公司法依公司型態分別規定:

公司型態決議方式法條依據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第72條
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法第113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不足前項定額時,可改用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法第316條第2項

有限公司的合併門檻不是「過半數股東同意」就能通過,而是「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這一點常被誤會成跟股東人數過半有關,實際上看的是表決權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先看出席比例,再看出席股東裡面的同意比例,兩個門檻都要達到。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董事會先擬合併契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要合併時,公司法第317條規定董事會應先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決議;對合併決議有異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並經紀錄,放棄表決權並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的股份。合併決議之後,還要先完成通知、公告債權人的程序;依公司法第318條,完成後存續公司的董事會應召集合併後的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有必要時一併變更章程),新設合併則由新設公司的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合併契約不是雙方口頭談好就算數,公司法第317-1條規定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以下事項:

  1. 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
  2.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3.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的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方法等
  4. 合併後消滅之公司,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的相關規定
  5. 存續公司之章程需變更者,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129條應訂立之章程

這份合併契約書要在發送合併承認決議股東會的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給股東,讓股東在開會前就能看到完整內容。

另外,公司法第316-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都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合併出一家有限公司來承接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

這篇不能回答什麼

這篇只整理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的定義、決議門檻與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判斷特定合併案對某份合約、保固或員工權益的實際影響,也不確認任何一家公司目前是不是正在進行合併。合併後怎麼核對合併前後的公司名稱、統編與正式承受文件,避免把帳款或合約誤歸給錯的公司,見既有文章合作公司合併後,如何追查前後主體?。合併整體概念與分割、收購的差異,回到支柱文章公司合併、分割與併購是什麼。

常見問題

合併後,原本消滅公司簽的合約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75條規定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原則上合約當事人地位會一併移轉,但實際上是不是涵蓋某一份特定合約、有沒有排除條款,仍要看合併契約與正式通知的內容,不能只憑合併這件事本身就直接下結論。

有限公司可以用股東過半數同意合併嗎?

不行。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門檻看的是表決權比例,不是出席或同意的股東人數過半就足夠。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契約一定要記載新股怎麼配發嗎?

要。公司法第317-1條規定合併契約應記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對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股的總數、種類、數量與配發方法,以及配發股份不滿一股時支付現金的規定,這些都是合併契約的必要記載事項,不能只約定「合併之後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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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企業併購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企業併購法第4條定義合併涵蓋參與公司全部消滅由新設公司概括承受(新設合併),或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吸收合併)兩種態樣
  2. 公司法§7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3. 公司法§7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3條規定公司決議合併時應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異議
  4. 公司法§7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公司不為通知公告或對異議債權人不清償、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合併對抗債權人
  5. 公司法§7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2條規定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6. 公司法§11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7. 公司法§316-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對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用較低門檻
  8. 公司法§31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7條規定董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股東會,異議股東得放棄表決權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9. 公司法§318-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8條規定合併後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存續公司董事會應召集合併後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新設公司發起人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10. 公司法§317-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7-1條規定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合併公司名稱、發行新股總數種類數量、配發消滅公司股東新股方法、不足一股支付現金規定、章程變更等事項
  11. 公司法§316-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6-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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