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英文名稱怎麼查、怎麼登記?公司法392-1條與出進口廠商登記是兩條路
「公司英文名稱」聽起來像一件事,實際上是兩個不同機關、不同法規的登記程序:一個管任何公司,一個只管要做進出口貿易的公司。這頁把兩條路分開講。

公司想要有一個正式的英文名稱,實際上有兩條不同的登記路徑,分別對應不同機關、不同法規,公司可能只走其中一條,也可能兩條都走。這頁把兩條路分開講,避免把「登記了英文名稱」跟「登記了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搞混。
路徑一:公司法392-1條,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依公司法第392-1條,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政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登記機關依公司章程記載的外文名稱登記。登記後如果發生以下情形,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妥可以撤銷或廢止該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 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的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
- 外文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
- 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的外文名稱相同。
這條路徑不以公司是否經營進出口貿易為前提,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請。
路徑二: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國際貿易署申請
如果公司要經營進出口貿易,必須另外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國際貿易署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登記時要一併預查英文名稱。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與組織種類;第5條規定新登記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近兩年內遭註銷的廠商名稱相同。這是只有要做進出口貿易的公司才需要的登記,跟路徑一是兩個不同法規、不同機關的程序。
官方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onestop.nat.gov.tw)的操作手冊說明:「民眾完成開辦企業相關業務辦理後,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則另須向貿易局辦理英文名稱預查與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請。」流程分成公司設立後單獨辦理、公司設立時併案辦理兩種,申請人需準備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
兩條路徑會不會用同一個英文名稱
法規沒有規定兩條路徑一定要用完全相同的英文名稱,但公司法392-1條第2項第1款明訂:公司外文名稱如果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的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變更公司外文名稱登記——這代表兩個系統彼此會互相比對、避免同名,實務上多數公司會讓兩邊登記同一個英文名稱,但這是實務上的選擇,不是法規要求的義務。
只知道公司的英文名稱,怎麼反查登記資料
如果你手上只有一家公司的英文名稱,想找它對應的台灣登記資料,這是另一個查詢方法的問題,不是登記程序的問題,回既有只有英文公司名,能不能直接找到台灣登記資料,本頁不重寫其查詢步驟與判斷該停手的界線。
這頁不處理什麼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這類組織型態英文字尾該怎麼寫,回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怎麼寫;資本額、實收資本額的英文,回資本額、實收資本額、營業項目的英文;公司登記的英文名稱不包含董事長、總經理這類職稱的英文寫法,回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英文;完整逐欄位對照回公司登記資料的英文怎麼寫。
這頁整理的是公司法392-1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與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操作手冊記載的登記程序,實際申請文件、規費與審查時間以受理機關當下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