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誰?契約、訴訟文件上為什麼寫這個
收到法院文件或簽約時,公司欄位旁常出現「法定代理人」字樣。這不是公司法用語,而是訴訟程序上的準用規定,這篇解釋這個詞怎麼來、和「代表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存證信函、起訴狀、支付命令聲請狀,或部分定型化契約,公司欄位旁常見「法定代理人」這個用語,寫的通常是公司登記上的代表人(例如董事長)。「法定代理人」原本是民法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置代理人的制度,公司作為法人,為什麼也會用這個詞?這篇比較「代表」與「法定代理」兩套用語的差異,以及在契約、訴訟文件上實際指的是誰。
民法上:公司代表人不是法定代理人,是「代表」
民法第27條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這是「代表」,性質上和民法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設置的「法定代理」不完全相同——法定代理處理的是本人欠缺行為能力、由他人代為表示意思;法人代表處理的是法人本身沒有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由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
訴訟程序上:法律明文「準用」法定代理規定
差異出現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公司在民法上雖然不是「法定代理人」制度的本人,但訴訟程序上,法律把法定代理的整套規定準用到公司代表人身上——包括代理權欠缺的補正、代表人不明時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規定。這是起訴狀、支付命令等司法文書上,公司欄位會寫「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代表人」的法源依據。
契約上的「法定代理人」欄位,通常指誰
多數定型化契約沿用司法文書的用語習慣,在公司欄位旁列出「法定代理人」,實務上填寫的就是公司登記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董事長(公司法第208條),有限公司是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長(公司法第108條),完整說明見公司負責人是誰。填寫前應以當次公司登記資料核對現任代表人姓名,查詢方式見如何查公司負責人;名片上的執行長、總經理則不必然等於這裡要填的代表人,區分方式見執行長、總經理這類職稱有登記嗎。若合約簽署後代表人異動,登記多久更新、效力怎麼認定,見公司負責人變更怎麼查。
這篇不處理的情況
未成年子女、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屬於民法親屬編、監護制度的範圍,不是本文討論的公司代表人議題,這類個人身分的法定代理問題不在本文範圍內。
本文只整理「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是誰」這個角度的法源依據,不是訴訟文件撰寫指南,也不提供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文件應以承辦法院、律師或會計師專業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