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長、總經理這類職稱有登記嗎?查公司時該看哪一欄
執行長、總經理是公司自己選的職稱,公司法沒有這兩個字。查公司時真正查得到的是「經理人」是否登記在案,這篇說明職稱和登記欄位之間的落差,以及如何確認實際登記狀況。

名片上的執行長、總經理,是公司自己選定的職稱,公司法沒有這兩個名詞。公司法規範的是「經理人」,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法規沒有強制規定要叫總經理、執行長或其他名稱。這篇說明「職稱」和「登記欄位」之間的落差,以及查公司時如何確認、實際看得到什麼。
公司法只管「經理人」,不管職稱字樣
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置經理人,委任程序依公司型態不同,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議。至於職稱,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公司法並無強制規定,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在常見問答中說明,經理人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並不是名片上印著總經理或經理,就當然是公司法所稱的經理人。「執行長」「總經理」是不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要看有沒有走過第29條的委任程序,不能單看名片頭銜判斷。
有沒有登記,查公司時看哪一欄
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第6款規定,經理人姓名屬於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的事項;同條第3項規定第1款至第9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的資訊網站查閱。已依法登記的經理人姓名可以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查詢到,但畫面顯示的是登記的姓名,不會特別標出「執行長」「總經理」這類職稱字樣。查詢時如果只看到代表人(通常是董事長)而沒看到你要核對的職稱,可能代表對方沒有依第29條委任為登記的經理人,或只是公司內部自訂頭銜,不代表這個人不存在,只代表這個頭銜不在公司法登記範圍內。
名片職稱不能直接當成代表權證明
收到名片寫著執行長、總經理,不能直接推定這個人有對外代表公司簽約的權限。對外代表公司的人是董事長(見董事長和總經理差在哪),依公司型態由公司法第57條、第108條或第208條規定,詳見公司負責人是誰;經理人即使登記在案,權限也僅限於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公司法第31條、第33條)。需要核對簽署授權時,應要求對方提供職稱、授權書或公司決議等可驗證文件,查詢步驟見如何查公司負責人。契約或法院文件上若看到「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代表人」字樣,說明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誰。
本文是職稱與登記欄位的方法地圖,不判斷任何職稱的實際管理權限,也不是簽約授權的完整查核流程。個別公司的委任範圍以章程、董事會決議及公司法當日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