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長、總經理這類職稱有登記嗎?查公司時該看哪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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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總經理是公司自己選的職稱,公司法沒有這兩個字。查公司時真正查得到的是「經理人」是否登記在案,這篇說明職稱和登記欄位之間的落差,以及如何確認實際登記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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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上的執行長、總經理,是公司自己選定的職稱,公司法沒有這兩個名詞。公司法規範的是「經理人」,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法規沒有強制規定要叫總經理、執行長或其他名稱。這篇說明「職稱」和「登記欄位」之間的落差,以及查公司時如何確認、實際看得到什麼。

公司法只管「經理人」,不管職稱字樣

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置經理人,委任程序依公司型態不同,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議。至於職稱,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公司法並無強制規定,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在常見問答中說明,經理人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並不是名片上印著總經理或經理,就當然是公司法所稱的經理人。「執行長」「總經理」是不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要看有沒有走過第29條的委任程序,不能單看名片頭銜判斷。

有沒有登記,查公司時看哪一欄

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第6款規定,經理人姓名屬於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的事項;同條第3項規定第1款至第9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的資訊網站查閱。已依法登記的經理人姓名可以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FindBiz)查詢到,但畫面顯示的是登記的姓名,不會特別標出「執行長」「總經理」這類職稱字樣。查詢時如果只看到代表人(通常是董事長)而沒看到你要核對的職稱,可能代表對方沒有依第29條委任為登記的經理人,或只是公司內部自訂頭銜,不代表這個人不存在,只代表這個頭銜不在公司法登記範圍內。

名片職稱不能直接當成代表權證明

收到名片寫著執行長、總經理,不能直接推定這個人有對外代表公司簽約的權限。對外代表公司的人是董事長(見董事長和總經理差在哪),依公司型態由公司法第57條、第108條或第208條規定,詳見公司負責人是誰;經理人即使登記在案,權限也僅限於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公司法第31條、第33條)。需要核對簽署授權時,應要求對方提供職稱、授權書或公司決議等可驗證文件,查詢步驟見如何查公司負責人。契約或法院文件上若看到「法定代理人」而不是「代表人」字樣,說明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誰

本文是職稱與登記欄位的方法地圖,不判斷任何職稱的實際管理權限,也不是簽約授權的完整查核流程。個別公司的委任範圍以章程、董事會決議及公司法當日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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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公司法§2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置經理人,委任程序依公司型態由股東或董事會決議
  2. 公司法§39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第6款規定經理人姓名屬應公開事項,第3項規定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資訊網站查閱
  3. 公司法§3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公司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在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才有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4. 臺北市商業處-常見問答-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人如何區分?其職掌權限為何?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2026-09-24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並不是名片上印著總經理或經理就當然是公司法所稱的經理人,經理人與公司間屬委任關係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公司法並無強制規定,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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