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稱與統編
用統編對齊報價、合約、發票與收款主體;名稱片段只能用來找候選。
第一次收到報價、準備簽約或要把重要工作交給新廠商時,先確認真正承擔契約、收款、開票與交付責任的公司。
順序的目的不是替公司評分,而是把「已確認的公開事實」與「仍需向對方取得的文件或說明」分開保存。
用統編對齊報價、合約、發票與收款主體;名稱片段只能用來找候選。
兩套制度分開讀;狀態或日期不同先列待確認,不合成好壞燈號。
成立時間是背景訊號;近期名稱、代表人或地址變動要詢問原因並留存說明。
是登記資料,不等於現金、營收、獲利或履約能力。
決標不等於已完成或全額營收;要核對案件角色、期間與執行狀態。
查看違法內容、日期、是否重複與後續狀態,不能只看有或沒有。
公開資料停在制度公告的範圍;以下問題應回到對方文件、主管機關或專業查核。
公開資料不能證明即時現金、團隊人力、交付品質或未公開債務;重要合作仍需財務、履約與法律文件。
查無公開紀錄不代表從未發生;查到紀錄也不代表目前仍持續或公司在所有案件中都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