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怎麼走?清算完結與剩餘財產分配表是什麼
文章署名:公司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公司登記與公示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從決議解散、選任清算人,到催告債權人、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再到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這篇按時間順序整理清算流程每一步的期限與法源。

公司決議解散、選出清算人之後,還有一整套法定步驟要走完,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正式消滅。這篇按時間順序整理清算的主要步驟、期限來源與法條依據,並說明「剩餘財產分配」實際上是怎麼一回事。
本文整理公司法對清算程序的規定,不代替實際清算的執行,也不提供結算表冊或分配表的範本。具體個案的表冊編製與申報,請洽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意見。
30秒答案:清算流程時間軸
| 步驟 | 期限 | 法源 |
|---|---|---|
| 1. 決議解散、選任清算人 | — | 第79條、第113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 |
| 2. 辦理解散登記 | 解散基準日後15日內 | 第387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
| 3. 清算人就任向法院聲報 | 就任後15日內 | 第83條、第326條 |
| 4. 檢查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 就任後即行 | 第87條、第326條 |
| 5. 公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 | 股份有限公司3次以上公告,3個月內申報 | 第88條、第327條 |
| 6. 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 |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得申請展期 | 第87條第3項、第90條、第91條、第328條至第330條 |
| 7. 造具結算表冊,送股東(監察人)及股東會承認 | 清算完結後15日內 | 第92條、第331條 |
| 8.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 | 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 | 第93條、第331條 |
| 9. 帳簿、表冊及文件保存 | 自向法院聲報之日起10年 | 第94條、第332條 |
這份時間軸整理自公司法相關條文,並參考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公布的「公司清算參考流程」圖示。
逐步說明
一、決議解散、選任清算人
有限公司:依第113條第1項,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清算人依第2項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16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股東會同時決議清算人人選,原則上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第322條)。
二、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決議解散後,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公司法第387條規定,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此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解散登記同樣適用這項15日期限。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的作業說明也指出,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但如果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但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特殊情形,仍會改列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三、清算人就任向法院聲報
依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或解任時,法院應予公告;違反聲報期限,各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依第334條準用第83條至第86條。
四、檢查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87條第1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對此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26條,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後,須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
五、公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88條,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27條,須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之債權人不受此限,仍應分別通知。
依第328條,清算人不得在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清償,但對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對於未在期限內清償的債權,公司仍應負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資產顯足抵償負債,也可以在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六、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表」是什麼
清算人在清償公司全部債務之前,不得把財產分派給股東——第90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所說的「剩餘財產分配表」,就是清算人清償完所有債務後,把剩下的財產依法定比例分配給股東的表冊,對應到:
-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91條,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分派。
- 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0條,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沒有在申報期限內申報、又不是清算人明知的債權人,依第329條,對公司未分派的剩餘財產仍有清償請求權;但如果剩餘財產已經依第330條分派、而且已經被領取,就不適用這項保障。清算完結之後如果還發現有可以分派的財產,依第333條,法院也可以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七、造具結算表冊,送股東(監察人)及股東會承認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92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1條,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這些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八、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93條,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者,各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1條第4項,前述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商業處也指出,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須逕向管轄法院辦理,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正式消滅。
九、文件保存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94條,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2條,同樣保存10年,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清算不能在期限內完成怎麼辦
依第87條第3項,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在期限內完結清算,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依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第4項,同樣適用這套6個月與展期規定。
清算實行有顯著障礙時:特別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若清算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依第335條,法院得依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開始特別清算,但聲請以清算人為限;特別清算另有專節規定,不在本文展開。
這篇不能回答什麼
這篇整理清算程序的法定步驟與期限,不代替實際清算的執行,不提供資產負債表、結算表冊或分配表的範本,也不涉及清算期間所得稅、營業稅申報等稅務細節(屬稅務範疇)。具體個案的表冊編製、申報與責任認定,請洽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意見。清算是什麼、誰是清算人的總覽,見〈公司清算是什麼?解散後的清算流程、清算人與剩餘財產分配〉;哪些解散不需要清算,見〈公司解散一定要清算嗎?合併、分割、破產三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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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表跟結算表冊是同一份文件嗎?
不完全一樣。結算表冊(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92條;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依第331條)是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送請股東或監察人及股東會審查承認的整體文件;剩餘財產的分派則是依第91條、第330條規定的比例執行,實務上可能反映在同一批表冊內,具體內容仍以清算人實際造具的文件為準。
沒有清償完債務就先分配剩餘財產,會有什麼後果?
公司法第90條明文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清算程序涉及的期限、應備文件與申報對象,以登記機關、管轄法院當次資料及公司法當日條文為準;具體個案請洽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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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公司法§11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 公司法§316-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6條規定,股東會對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開發行公司門檻可改為出席股份總數過半數、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公司法§32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選派
- 公司法§38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87條規定,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司登記辦法§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 公司登記主題網-解散登記-作業規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2026-09-25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遺失、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特殊情形則改列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應逕向管轄法院辦理,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 公司清算參考流程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2026-09-25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公布之公司清算參考流程圖示,整理決議解散選任清算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檢查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催報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股東會承認、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文件保存等步驟的期限與對應公司法條號
- 公司法§8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法院選派或解任應公告,違反聲報期限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33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4條規定,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第90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 公司法§8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對此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逾期未完結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326-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
- 公司法§88-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8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 公司法§32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之債權人不受此限
- 公司法§328-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8條規定,清算人不得於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清償,但對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未清償之債權公司仍負遲延給付損害賠償責任;資產顯足抵償負債者得經法院許可先行清償
- 公司法§90-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0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法§9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1條規定,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 公司法§330-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 公司法§32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9條規定,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仍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分派且已領取之部分不在此限
- 公司法§33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3條規定,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 公司法§9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2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
- 公司法§33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解除清算人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並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9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9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4條規定,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 公司法§33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保存各項簿冊及文件10年,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 公司法§33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5條規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法院依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