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什麼?解散後的清算流程、清算人與剩餘財產分配
文章署名:公司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公司登記與公示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解散只是第一步,清算才是讓公司真正走到終點的程序。這篇整理公司法對清算的規定:誰要清算、誰是清算人、流程期限怎麼算,以及剩餘財產怎麼分配。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到一家公司登記狀態顯示「解散」,很多人以為公司就此消失、一切歸零。但依公司法規定,解散只是第一步,接下來原則上還要走完「清算」這道程序,公司的法人格才正式消滅。這篇整理清算是什麼、為什麼解散後還要清算、誰是清算人、清算的完整流程與期限,以及剩餘財產怎麼分配。
本文是清算制度的方法地圖,整理公司法對清算的規定與流程,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也不判斷任何一家公司的清算是否合法完成。具體個案的清算義務、期限與責任,以公司章程、登記機關與法院當次資料,以及公司法當日條文為準;需要專業意見請洽律師或會計師。
30秒答案:清算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道程序
- 解散原則上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只有這三種例外不用另外走清算程序。
- 清算完結前,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這也是為什麼清算人還能代表公司了結現務、收付債權、進行訴訟。
- 清算人是誰、清算多久、剩餘財產怎麼分,各有法條期限:從清算人就任聲報、催告債權人、6個月完結清算,到清算完結後向法院聲報,每一步都有法定天數。
為什麼解散後還要清算:公司不能直接消失
公司是法律上的「人」,一旦成立就擁有財產、債權與債務。公司決定或被命令解散時,這些財產、債權、債務不會自動消失,也不能直接分給股東了事——必須先透過清算程序,把公司對外的債務清償完畢、把剩下的財產依法分配,公司這個法律主體才能真正走到終點。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接著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也就是說,登記狀態顯示解散,不代表公司這個法律主體已經消滅;在清算完結、依法向法院聲報之前,公司仍然存續,只是活動範圍限縮在「了結清算事務」這件事上。第26條進一步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這不是恢復正常營業,而是為了把手上未完成的交易收尾。
民法第42條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清算全程都在法院的監督範圍內,這也是為什麼清算人就任、解任、清算完結,都必須向法院聲報,而不是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就好。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在解散登記說明中也指出,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應逕向管轄法院辦理,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才正式消滅。
不是所有解散都要清算:三種法定例外
公司法第24條明文排除三種情況:合併、分割、破產。無限公司的解散事由(第71條)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第315條)也都把這三項單獨列出。簡單说,這三種情況公司剩餘的財產與債務不是要「分配掉」,而是整批移轉到別的程序或別家公司手上:
- 合併: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第75條),不需要再另外清算一次。
- 分割:公司法第319條規定,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所以分割與合併適用同一套債權人保護程序。
- 破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改依破產法由破產管理人處理(第89條)。
這三種例外各自的細節、以及「一人公司、小公司是否也適用」,見下方衛星文〈公司解散一定要清算嗎?合併、分割、破產三種例外〉。
誰是清算人:依公司型態而不同
清算人是實際執行清算事務的人,公司法依組織型態分別規定原則:
| 公司型態 | 清算人原則 | 找不到清算人時 | 法源 |
|---|---|---|---|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 全體股東 |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 第79條、第81條(兩合公司依第115條準用) |
| 有限公司 | 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原則上全體股東 |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 第113條第2項 |
| 股份有限公司 | 全體董事 |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 第322條 |
以上都是「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的例外原則。清算人的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第84條),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要把公司營業(含資產負債)整批轉讓給別人,仍需全體股東同意。清算人與公司的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第97條),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
清算人是誰、清算人異動怎麼查、目前公開資料的查詢邊界,見下方衛星文〈公司清算人是誰?清算期間,公開資料能查到什麼〉。
清算的完整流程:從決議到清算完結
整套清算程序按時間順序大致如下,主要步驟與期限來源整理如下表(參考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公布的「公司清算參考流程」與相關公司法條文):
| 步驟 | 期限 | 法源 |
|---|---|---|
| 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清算人 | — | 第79條、第113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 |
| 清算人就任後向法院聲報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 就任後15日內 | 第83條、第326條 |
| 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 就任後即行 | 第87條、第326條 |
| 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 | 股份有限公司須3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 | 第88條、第327條 |
| 清償債務、分派剩餘財產 |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完結時得向法院聲請展期 | 第87條第3項、第90條、第91條、第328條至第330條 |
| 造具結算表冊,送股東(或監察人)及股東會承認 | 清算完結後15日內 | 第92條、第331條 |
|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 | 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 | 第93條、第331條 |
| 帳簿、表冊及相關文件保存 | 自向法院聲報之日起10年 | 第94條、第332條 |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另準用無限公司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及第4項、第89條、第90條的規定(第334條),所以「6個月內完結清算」「就任15日內向法院聲報」這類期限,股份有限公司同樣適用。
清算完整流程逐步展開、每個環節該準備什麼、剩餘財產分配表怎麼看,見下方衛星文〈公司清算程序怎麼走?清算完結與剩餘財產分配表是什麼〉。
剩餘財產怎麼分配
清算人不得在清償公司債務之前,把公司財產分派給股東(第90條),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清償全部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原則上依各股東出資或股份比例分派: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依第91條,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分派;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30條,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如果有債權人在申報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又不是清算人明知的債權人,第329條規定他對公司未分派的剩餘財產仍有清償請求權,但剩餘財產已經分派且已經被領取的部分不在此限。清算完結之後如果還發現有可以分派的財產,法院也可以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第333條)。
這篇不能回答什麼
這篇整理的是公司法對清算制度的規定與一般流程,不判斷任何一家公司目前的清算是否合法、是否已經完結,也不提供清算期間所得稅、營業稅申報等稅務細節(屬於稅務範疇,不在本文與本站處理範圍)。如果你已經在交易中發現往來對象出現在解散名單,貨款、合約該怎麼處理,另有實務指引,見下方閱讀路徑。具體個案的清算義務與法律責任,仍須洽詢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意見。
閱讀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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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公司清算期間,還可以簽約或收款嗎?
公司法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不是恢復正常營業。清算人若要把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整批轉讓給別人,依第84條第2項,仍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清算人跟清算完結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清算人是「執行清算事務的人」,清算完結是「清算程序全部走完,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的時間點;兩者是不同的階段。
清算最長可以拖多久?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依第334條準用這項規定。清算人若不在期限內完結清算,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涉及的期限、申報對象與程序,以公司登記機關、管轄法院當次資料及公司法當日條文為準;具體個案請洽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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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公司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公司法§2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 公司法§26-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26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 民法§4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民法第42條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 公司登記主題網-解散登記-作業規範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2026-09-25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說明,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範圍,應逕向管轄法院辦理,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 公司法§7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1條列出無限公司解散事由,其中包含與他公司合併、破產
- 公司法§31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5條列出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其中包含與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
- 公司法§7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 公司法§31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19條規定,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 公司法§8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 公司法§7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 公司法§8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公司法§11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除股東表決權門檻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 公司法§32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 公司法§8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且將公司營業(含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同意
- 公司法§9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7條規定,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 公司法§8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 公司法§326-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 公司法§8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逾期未完結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88-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88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 公司法§327-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
- 公司法§90-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0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法§9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1條規定,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 公司法§330-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 公司法§329-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29條規定,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仍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分派且已領取之部分不在此限
- 公司法§92-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2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
- 公司法§331-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送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 公司法§9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 公司法§9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94條規定,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
- 公司法§333-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3條規定,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 公司法§33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公司法第334條規定,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第90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 公司法§115-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5
- 兩合公司除公司法第四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因此清算人等規定與無限公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