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怎麼查?公司法第 393 條的公示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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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公司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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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屬於法定公示項目,任何人都可以到商工行政查詢系統(GCIS)查閱,不需要特殊資格。但查到的只有登記在案的姓名和持股數,不等於實際決策者或授權範圍。

根據公司法第 393 條,台灣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屬於法定公示項目,任何人都可以到商工行政查詢系統(GCIS)查閱,無需特殊資格。不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揭露程度不同,查到的欄位也有明確的解讀邊界。

法源依據:公司法第 393 條明列公示範圍

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列出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的事項,其中第 5 款是「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1 至第 9 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的資訊網站查閱。第 4 款原文是「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不要和日常口語的「負責人」混成同一欄。

這表示查詢董事和監察人的基本資料不需要提出特殊理由,也不需要是公司內部人。查詢公司代表人(負責人)的方法相同,董監事資訊同樣透過官方登記系統取得。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結構不同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有限公司這一章沒有監察人制度;第 393 條第 5 款雖然同時寫董事、監察人,有限公司通常不會有監察人姓名可查。

有限公司的董事姓名屬於公示資料,在商工行政查詢系統可以看到。由於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出資者資訊也列於登記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差異可進一步參閱。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章程可規定置一人或二人為例外)。第 216 條規定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

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姓名、持股數均屬公示項目。但一般股東(非董監事)的姓名和持股不列在此處,需另外參考股東名單查詢的公開範圍說明

到哪裡查

第 393 條第 3 項說的是「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實務入口是經濟部商工行政資料查詢,網址可能是 gcis.nat.gov.twfindbiz.nat.gov.tw,以當次官方導轉為準。也可以先用公司喵統一編號查詢對到公司,再回官方網站核對。

本輪查證時官方查詢頁曾被防護擋下,不描述按鈕名稱、欄位標題或「一定看得到最後異動日期」。依法可以核對的是: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是否已依第 393 條第 2 項第 5 款公示。畫面怎麼排、持股用股數還是出資額,以當次官方畫面為準。

查到的資料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可以確認的:

無法從這份資料判斷的:

如需確認對方人員是否有權代理特定交易,應另行確認職稱、授權文件或公司決議,相關說明見合約簽署人與公開資料限制

商業主體(行號)沒有董事和監察人

公司法管轄的是公司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查詢對象是行號(獨資或合夥性質的商業主體),則受《商業登記法》管轄,登記資料只有「負責人」欄位,沒有董事會或監察人結構,因此「董事」和「監察人」欄位查詢僅適用於公司組織,對行號查詢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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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一樣嗎?

法律地位相近,都是公司法定義的「公司負責人」,但產生方式不同。有限公司的董事從股東中選任(公司法第 108 條),且人數上限為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第 192 條),無此條件限制。

Q2:商工行政查到的董監事姓名代表他仍在任嗎?

不一定。商工登記是事後申報制度,實際改選後公司需辦理變更登記,完成登記前,系統顯示的仍是舊資料。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應登記事項若未完成變更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因此重要交易前,除了看公示畫面,還應要求對方提供最新公司決議或授權文件;官方網站有沒有「最後異動日期」欄,以當次畫面為準。

Q3:查到董事姓名後,可以進一步查這個人名下的其他公司嗎?

第 393 條沒有保證可以用姓名反查「此人擔任的全部董事職務」。官方網站若提供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姓名檢索,範圍以當次系統說明為準;同名同姓也會混淆,不能當成完整關係圖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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