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稱與統編
把承租、付款、設址與實際使用主體逐一列明。
同意承租或辦理公司設址前,先確認承租主體、使用目的、營業項目、授權簽約人與退租遷址責任。
順序的目的不是替公司評分,而是把「已確認的公開事實」與「仍需向對方取得的文件或說明」分開保存。
把承租、付款、設址與實際使用主體逐一列明。
作為背景資料,不代表承租信用或付款能力。
登記項目不等於建物用途核准;仍須查土地、建物與地方規定。
了解遷入、遷出與收件安排,避免把地址差異直接判為異常。
簽約者不是代表人時,應取得可留存的授權。
商務中心、共享辦公、會計師事務所或大型商辦都可能形成一址多公司。
公開資料停在制度公告的範圍;以下問題應回到對方文件、主管機關或專業查核。
公司公開資料不能代替房屋用途、消防、稅務、租賃信用與現場查核;必要時詢問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查無公開紀錄不代表從未發生;查到紀錄也不代表目前仍持續或公司在所有案件中都負有責任。